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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聚众斗殴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办事处**路**号未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在微信上发生口角,双方相约聚众斗殴,后徐某某邀约徐某甲(另案处理)、康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余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陈某某邀约罗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清毕路“D调酒吧”门口相遇后即互相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罗宁持啤酒瓶将刘某某头部砸伤,吴某某、钟某某、罗某某也不同程度受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钟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严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且系在校学生;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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