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77********,汉族,大专文化,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月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晶晶,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葛雄兵,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本案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9日高邮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3日、3月2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作为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增加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进项抵扣,以支付开票费约16万元的代价,接受高邮**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累计价税合计3270200元,累计税额合计475157.26元。此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入账并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主动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涉案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达47万余元,严某某作为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严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昆山**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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