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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曾用名严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于2020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其父亲严某丙(另案处理)、陆某某(已判刑)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南宁市华侨投资区**厂内的铁钉厂拉运铁屑,严某丙要求陆某某将驾驶的桂A****3号大货车水箱加满水后过磅称重再将水箱内的水排空去装货,以达到非法占有黄某某铁屑的目的,陆某某为获取500元运费遂同意严某丙的要求。陆某某装好货物后驾车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地磅处过磅,此次称量毛重30620kg,皮重9440kg,净重21180kg。在此期间,严某某负责在铁钉厂装货及到地磅过磅并支付货款。过磅后陆某某即驾车离开现场,行驶至南武城市大道双桥路段时接到严某丙电话后才将货物返还给黄某某。经在**物流地磅再次称量结果为毛重30600kg,皮重6760kg,净重23840kg。经二次过磅称重铁屑的实际差额为2660kg,经鉴定,涉案的铁屑价格为1500元/吨。被盗废铁屑价格为3990元。严某某到案后否认其参与共谋和实施诈骗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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