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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0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96年5月 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段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自2011年起开始同居,并共同育有一女,已年满七岁。

2020年6月1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段某甲因感情问题对其心生不满,在贵阳市云岩区**栋**楼**号家中,趁段某甲熟睡之机将其手机拿走,使用段某甲的微信冒充段某甲,在微信上向其亲戚被害人段某乙借款人民币4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

2020年6月13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段某甲因感情问题对其心生不满,在贵阳市云岩区**栋**楼**号家中,趁段某甲熟睡之机将其手机拿走,使用段某甲的微信冒充段某甲,在微信上向其朋友被害人杨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段某乙、杨某某的损失,二被害人对严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谅解书及收条、聊天及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段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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