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时渝,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12308****。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完毕后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系重庆市**有限公司的区域**。2019年8月初,陈某甲、马某某虚构陈某甲系风水大师的事实,并与重庆市**有限公司的培训**余某某、区域**严某某共同制作了推销话术,要求公司员工按照话术骗取顾客信任以人民币198元的价格购买风水排号卡。之后,陈某甲再虚构自己是风水大师以及调整发际线可以消灾、改运的事实,骗取顾客信任,以高价调整发际线。2019年8月14日上午,重庆市**有限公司旗下的大足区**贵族养生会所的员工陈某甲伙同严某某按照话术内容诱骗被害人周某某购买了风水排号卡。当天下午,马某某、严某某相互配合,虚构陈某乙为风水大师以及调整发际线可以消灾、改运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39800元。
2019年9月16日,重庆市**有限公司退还了被害人周某某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和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依法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处扣押的手机发还被不起诉人严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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