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云和县,身份证号码33252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浙江省云和县**街道**路**号,现住云和县**街**街道**楼。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云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工资收入中国建设银行卡于 2018年11月16日被云和县人民法院冻结,且无其它稳定收入来源,无负债偿还能力,但在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严某甲依托于和被害人刘某某的男女朋友关系,虚构和朋友合伙办雕刻厂、还银行信用卡、银行贷款、私人借贷为由分四次向刘某某借款共计37万元,其中还款私人借贷及银行信用卡共计103295元,剩余266705元用于赌博及日常挥霍,造成无法归还刘某某的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建行交易流水、邮政银行交易流水、稠州银行交易流水、工行交易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日常借还费用清单、银行贷款账单记录、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情况、支付宝交易明细、华夏银行信用卡开户信息、申请信用卡相关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浦发银行个人贷款信息查询、银行交易明细、泰隆银行账号综合信息查询、邮政银行交易明细、账号明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开户信息、交易明细、稠州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村镇银行交易明细、兴业银行交易明细、申请信用卡相关资料、交通银行信用卡开户信息、银行明细、中国邮政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情况说明、银行证明、微信转账记录、云和县人民法院口头裁定笔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司法拘留审批表、拘留合议笔录、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相关材料、发还清单、个人信用报告、归案经过等;
2.证人周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吴某甲、范某某、严某乙、严某丙、吴某乙、吴某丙、叶某某、程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云公(网警)勘【2019】9-29-02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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