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11953********,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系衢江区**镇**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2016年上半年,毛某某(已判刑)找到严某某推销**制药集团****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牌”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下简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承诺加价回购。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间,严某某明知复方磷酸可待因液体制剂已列入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仍以其卫生室的名义从**衢州医药有限公司、**医药公司购进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将其中的730瓶(每瓶60毫升,每100毫升含磷酸可待因0.2克,含磷酸可待因成分共计87.6克),以不低于45元/瓶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毛某某。后毛某某将从严某某及其他人处收购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出售给郑某某(已判刑),由郑某某流入毒品市场。
另查明,2017年5月4日,江西省鹰潭市公安机从郑某某处扣得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529瓶。经鉴定,郑某某持有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检出可待因成分。经阿里健康电子监管码溯源,其中的部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来自**镇**村卫生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0950元。2020年1月21日,本院向严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严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10950元,由侦查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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