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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运输毒品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营运司机,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认定其涉嫌犯罪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同日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2月20日移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

肥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底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乘坐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驾驶的黑色福特轿车从湖北省黄冈市运输60克甲基苯丙胺至合肥市给犯罪嫌疑人王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肥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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