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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四部刑不诉〔2020〕362号

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1********,汉族,高中文化,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吴中区**镇**庄**场(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5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于2017年初至2020年4月间,在老板丁某某默许下,先后两次从广东省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购得氯化汞2瓶,并在日常磨具修复工作中使用,重量共计1000克。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在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查获氯化汞1瓶,内有氯化汞231.89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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