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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号。2010年7月17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两年。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和周某某、王某某(均另作不起诉处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退回宁乡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4日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7月3日、9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原宁乡市双凫铺镇宝达采石矿法定代表人,拟另案不起诉)在担任宁乡市双凫铺镇宝达采石矿法定代表期间,伙同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原宁乡市双凫铺镇宝达采石矿总经理)、周某某(原宁乡市双凫铺镇宝达矿石董事长,拟另案不起诉)为满足宁乡市双凫铺镇宝达采石矿安全生产需求,在没有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林地使用行政许可情况下,于2019年8月31日-9月6日期间,擅自组织人员、设备在双凫铺镇麦田村摇篮坡山林地内进行安全平台建设施工,造成大量林地被毁损。经宁乡市林业调查设计队现场鉴定,宁乡市双凫铺镇宝达采石矿毁坏和占地林地面积为0.754公顷(折合11.31亩),原地类为一般商品林。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严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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