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住宁都县**镇河东开发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揭某某签订二楼租用湛田乡李家坊村店下组“古塘排上”山场协议书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到2019年2月期间,雇请李某某的挖机,从沿着“古塘排”山场山脊原有的道路两旁选择合适的林地,将林地整平,然后在整平的林地上修建鸡棚31个,住房一栋用于养鸡;而其占用林地养鸡的行为一直持续至今。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在“古塘排上”山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07亩。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已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