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住宁都县**镇河东开发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严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揭某某签订二楼租用湛田乡李家坊村店下组“古塘排上”山场协议书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到2019年2月期间,雇请李某某的挖机,从沿着“古塘排”山场山脊原有的道路两旁选择合适的林地,将林地整平,然后在整平的林地上修建鸡棚31个,住房一栋用于养鸡;而其占用林地养鸡的行为一直持续至今。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在“古塘排上”山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07亩。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已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