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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10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0日、4月8日沛县公安局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以来,徐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沛县营业部负责人肖某某伙同其工作人员严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以投资额20%至50%的返利为诱饵,采取通过媒体宣传,发放宣传单等资料宣传方式,向社会不定人员114人吸收资金1792万元,其中通过肖某某介绍投资1081万元,严某某介绍投资65万元,张某某介绍投资5万元,其余为通过宣传或者其他人口口相传介绍进行投资共641万元,投资人员资金至今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员巨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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