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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兰溪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省兰溪市的梅溪流域是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在浙江省兰溪市设立的全年禁渔的禁渔区,禁止一切渔业捕捞行为。

2020年10月29日晚上10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兰溪市马涧镇姚塘下村姚塘下发电站附近的梅溪水域内,利用自制的电鱼工具(电瓶、升压器、捕捞杆、捕捞网等)捕鱼,捕获鲤鱼一条。兰溪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渔业中队队员巡逻到达现场, 严某某将抓获的鲤鱼放归梅溪后逃离,其丢弃在现场的电鱼工具被扣押。次日,严某某向兰溪市公安局马涧派出所投案自首,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不起诉。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扣押的电鱼工具。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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