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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铜仁市碧江区**村**组,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铜仁市碧江区锦江河于2009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确定为锦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将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确定为禁渔期。对于上述禁渔期与禁渔区的规定,相关部门作了大量宣传。2019年6月20日下午付某某与田某甲(均另案处理)商量晚上去电鱼,后邀约了谭某某、田某乙及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次日凌晨,五人使用渔船及用电瓶、逆电器、电线、竹竿制作的电鱼设备来到锦江河大明边城水域进行电鱼,田某甲负责划船,付某某和谭某某负责操作电鱼设备电鱼及捞鱼,当日1时30分左右被公安机关及渔政部门执法人员查获,付某某、田某甲、谭某某被当场抓获,严某某及田某乙跑掉。五人非法捕捞得杂鱼约2斤。后严某某经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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