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50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前提下使用自制的电鱼机窜至本县徐家镇************的水沟内进行打鱼,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缴获三两野生泥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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