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贵阳银行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巷**号**号,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路**期**组**栋**,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贵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和2019年3月18日,严某某分别以500元、699元的价格在微信上购买了一只赫曼陆龟、一只苏卡达陆龟在家中饲养。2020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发现后,严某某主动上交上述陆龟。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陆龟均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现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陆龟交由贵州森林野生动物园进行保护性饲养。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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