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9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6********,汉族,专科文化,亨瑞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顾问,户籍原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号。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洗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8日、9月20日,本院两次决定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宁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8月7日、10月17日再一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9月8日、11月18日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因业务拓展需要,向彭某某(另案处理)推荐介绍投资移民、购买美元基金等业务,彭某某后与严某某经数次沟通衔接,决定购买亨瑞公司旗下美元基金产品150万美元,并告知被严某某,以他人名义购买该笔美元基金。2017年3月20日,彭某某带谢某某(另案处理)与严某某见面,以谢某某的名义购买亨瑞公司150万美元基金产品,彭某某让谢某某在认购基金的英文协议文书上签字,并要求严某某保密。严某某为将彭某某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兑换成美元并转移至香港,找到陈某某帮忙,陈某某又找到廖某某,商定通过地下钱庄平行换汇等手段非法换汇并转移至境外。2017年3月20日、21日,严某某安排彭某某通过其控制的谢某某招商银行账户(尾号为6666),分两次将人民币1075万元兑换成150余万美元并转移至境外银行账户。因案发,该150万美元未能购买亨瑞公司美元基金产品,案发后,该150万美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我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本院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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