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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严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晚,在兰溪市梅溪马涧**村河段,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利用自制电鱼工具在该河段内电鱼,共用电击方式捕捞鲤鱼一条、小鱼四条,经查梅溪属全年禁渔区。2020年11月24日,犯罪嫌疑人严某甲已自愿缴纳3000元生态修复赔偿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现场照片、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公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同意兰溪市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复函、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邵某某、严某乙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严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严某甲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已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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