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5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住兰州市**区**路**号。无前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涛,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6月12日至7月12日、自2020年7月31日至8月31日)。
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年初,犯罪嫌疑人严某通过袁某某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并称其在兰州认识一些承包工程的老板,王某某为了让严某给其介绍工程,便通过请客吃饭讨好严某。2013年3月20日左右,严某称其有个叫吴某某的朋友,承包了**县**镇到**市**镇的二级公路,并领王某某到吴某某处,因为王某某无能力承包大工程,吴某某便答应在修二级路的过程中,适当的给王某某转包一点小工程。2013年5月7日严某为了骗取王某某的钱财,编造了吴某某向王某某索要3万元工程保证金的事实,同年5月9日王某某将3万元现金给严某,但严某并没有将3万元的保证金交予吴某某。后又以给吴某某请客送礼为由分两次共骗取王某某1.3万元。以上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移送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合理排除严某关于收取王某某1.3万元现金系其出售木材的货款及王某某归还借款的辩解理由真实性的怀疑;而只认定2013年5月9日严某以收取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王某某3万元的事实,按照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因王某某报案时间是2018年6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已过追诉期限。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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