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2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韩某某借款二十五万元,期限一年。年月份,韩某某向严某某催要欠款,严某某无力偿还,为了搪塞借款人,向韩某某提供自己伪造的房产证为抵押,二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年月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决严某某偿还韩某某欠款万元,经法院的执行人员核查,房产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严某某伪造的房产证一本;
2、书证:户籍和无前科证明、郑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证明、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条和收据等;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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