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中卫市**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083522****,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诉讼代表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中卫市**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马某甲指使马某乙、白某某、梁某某(均另案处理)采取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方式,以被不起诉单位中卫市**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义诈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贷款6721643.84元,用于偿还马某甲及其控制的中卫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或生产经营等支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中卫市**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中卫市**出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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