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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超高压**公司**局滥伐林木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黎检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超高压**公司**局,住所地黎平县**街道**路**号。负责人孙某某。

诉讼代表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超高压**公司**局**,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号。

辩护人胡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超高压**公司**局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超高压**公司**局在巡查线路中发现西电东送项目线路施黎乙线326号塔存在树障重大安全隐患后,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超高压**公司**局线路运检班班长石某某依照线路树障防控管理要求,到黎平县德凤街道羊角村苏家庄“对门坡”对超高压施黎乙线326号塔电线路下及附近的林木实施砍伐,事后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超高压**公司**局未依法在三十日内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备。经过鉴定,采伐方法为皆伐,皆伐面积6.4339亩,采伐树种为杉树,采伐杉活立木蓄积93.0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65.12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26323.2元。

另查明,石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案罪行,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超高压**公司**局于2020年6月对位于**村**庄**号塔已砍伐的树木开展复绿换种油茶苗工作,面积为9.546亩,现场已完成了复绿换种工作,于2020年10月29日缴纳木材经济损失款22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诉讼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诉讼代表人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补植复绿图片、岗位职责书、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批复、树障防控工作导则及重大安全隐患检测图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某、孙某某、崔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超高压**公司**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的犯罪起因是为了紧急避险,犯罪的结果是被不起诉单位未及时向林业部门报备所导致,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积极缴纳木材损失款22792元,并已经换种油茶苗,起到了补植复绿的效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超高压**公司**局不起诉。

中国南方电网**责任公司超高压**公司**局已缴纳木材经济损失款人民币22792元,由黎平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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