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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丰某代替考试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丰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4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丰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程某于2017年在襄阳**驾校报名参加汽车驾驶资质考试,因科目三考试未能通过,程某就找其教练陈某帮忙并支付3000元酬金,让其操作帮助通过科目三考试。陈某遂请被不起诉人丰某代替程鹏参加考试,并许诺考试通过后支付1000元报酬。2019年4月4 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丰某持程某身份证和考号,在襄阳市车辆管理所**驾校考点参加科目三考试。在现场替考过程中,因无法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被监考人员识破,随后移交团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丰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丰某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犯罪未遂等从轻或减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丰某不起诉。

该案犯罪所得3000元人民币,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扣押并上缴国库。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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