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丰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巷**村,住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5日、9月17日,本案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日、10月16日侦查机关先后补查重报。同年6月23日、9月3日、11月12日先后三次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顾某甲、陶某某与顾某乙(均另案处理)先后在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小区**栋**室民房内开设“福建城”QQ网络赌博群,组织他人以“红包踩雷”方式赌博。期间,赌资数额累计1.755亿余元。

同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丰某某应顾某甲等人安排与赖某某、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事赔付工作并提供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供“福建城”QQ网络赌博群使用,领取250-550元日工资。

2019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期间,丰某某共非法获利245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顾某甲、汪某某、程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丰某某供述;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