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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7********,汉族,无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2时,被不起诉人丰某某带母亲黄某某本县城关镇邱家楼社区6组肖某某的诊所看病,肖某某黄某某发生口角,丰某某冲进房间与肖某某厮打,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丰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12日,丰某某肖某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两万六千零六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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