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丰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现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莒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以来,丰某甲租用王某某位于莒南县**镇**村的厂房大院,利用火碱从事非法加工兔毛的生意,丰某某、龙某某也参与其中帮助加工兔毛,产生的废碱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外部土沟,共计排放约四、五十吨废水。经鉴定,排放的废水系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王某某获得租金六千余元。
本院认为,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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