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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丰某某盗窃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丰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丰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至24日,六次在东海县**镇**村村部门前盗窃连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放的安装公路防护栏用的防阻块20个。经价格鉴定,该被盗防阻块共价值人民币840元。

被不起诉人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另外被盗防阻块已经退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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