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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丹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48号

被不起诉人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丹某某驾驶浙B*****号轻型厢式货车,从诸暨市**镇出发驶往诸暨市区方向。13时17分许,途经诸暨市诸安线**镇**村时,因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与前方横过机动车道的被害人周雪全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丹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周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胸部多肋骨折、血气胸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丹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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