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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丹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_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丹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51********,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城县**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乡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将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乡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丹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被不起诉人丹某某主动到乡城县公安局上交了一支疑似全自动步枪(枪号:N01659)和二十三枚疑似子弹。经甘孜州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6”式步枪弹的军用、制式7.62mm“56”式冲锋枪,具有杀伤力;送检的弹药为军用、制式弹药。

本院认为,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7.62mm“56”式冲锋枪以及二十三枚弹药由乡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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