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为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3434198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越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4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为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川W*****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吉某某前往其位于越西县**镇**村家中,行驶至普雄镇且托村村道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为某某所驾驶的川W******号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驶离路面,翻于道路右侧坎下,并导致吉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某某受伤。经越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某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四川省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对吉某某遗体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吉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因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损伤死亡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另查明,为某某伤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越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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