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06号
被不起诉人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后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被不起诉人主某某为了向山东**安装公司索要超标准不合理巨额赔偿。拒绝将在被征收且已经出让已经完成的土地上二人爷爷的坟头迁走,自2017年6月11日至案发,唆使他人多次威胁、辱骂施工人员,阻挠施工,经多次协商后索要现金190万元,未遂。
2、2016年4月份,在兰陵县城滨河大道南延工程中,被不起诉人主某某隐瞒兰陵县城市管理限拆字(2015)第GH079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拒绝拆除建在东伽河东岸外侧兰陵县海事局东南150米左右的非法建筑,并于2016年8月2日诈骗**村补偿款45041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主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