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主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422251984********,汉族,专科文化,长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人民南路9号朝阳**座**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25至2020年9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主某某作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长沙**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代表公司与湖南**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海点公司)李志超(另案处理)签订协议,为海点公司即将开发的“常来跑胡子”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收取1.6%服务费。后海点公司陆续开发“常来麻将”和“常来扑克”,并于2019年3月将上述三款软件整合为“常来游戏”软件,在后期合作过程中,主某某明知“常来游戏”软件供他人组织赌博,但仍为海点公司申请多条支付通道防止通道被封,并将服务费由1.6降至1.3%。2019年4月,主某某被任命为长沙汇聚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9月20日,主某某所在的公司与海点公司续签协议,继续为海点公司“常来游戏”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
本院认为,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主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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