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79********,汉族,群众,临沂市罗庄区人,中专文化,务工,现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2019年7月5日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主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主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起,主某某向受害人王某、王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等人发放高利贷后,受害人偿还部分借款后,主某某并不归还受害人相应的借条,受害人无力偿还高利贷本金及利息,主某某遂逼迫受害人以借条的名义向其开具高利贷利息的借条,后主某某持受害人出具的高额利息借条和受害人已归还的借款借条到罗庄区人民法院对开具借条的相应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最终均支持主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主某某胜诉,判决后受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被法院司法拘留,请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并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起王某借主某某6万元高利贷,后王某归还主某某本金及利息共6.1万元,主某某未将王某借条归还并以利息名义让王某向其开具多张借条,最终主某某持王某所写的20.3万元的借条到罗庄区人民法院将王某起诉。
2、2015年起王某某借主某某7万元高利贷,后来主某某以利息的名义让王某某向其开具多张借条,最终主某某持王某某向其开具的包含利息借条在内的共计16.2万元借条到罗庄区人民法院将王某某起诉。
3、2015年起李子文向主某某借10万元高利贷,后李某某归还主某某本金及利息8万元左右,最终主某某持李某某向其开具包含利息借条在内的共19.8万元的借条到罗庄区人民法院将李某某起诉。
4、2015年起杜某某借主某某5万元高利贷,后杜某某归还主某某本金及利息共3万多元,最终主某某持杜某某向其开具包含利息借条在内的共9.9万元借条到罗庄区人民法院将杜某某起诉。
5、2015年起,季某某向主某某借10万元高利贷,最终主某某持季某某向其开具的包含利息借条在内的共14万元借条到罗庄区人民法院将季某某起诉。
6、2015年其刘某某和李某向主某某共借8.6万元高利贷,最终主某某持刘某某、李某二人向其开具的包含利息借条在内的共11.1万元的借条到罗庄区人民法院对该二人提起诉讼。
7、2015年起姜某某向主某某共借4万元高利贷,2016年8月主某某持姜某某向其开具的包含利息借条在内的共5万元的借条到罗庄区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诉讼。
另查明主某某长期非法持有主父某某、邓某某、杜某甲等多人共26张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套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事实中,主某某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双方就还款金额及利息等情况存在说法不一致的情况,且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上述不一致的事实。在涉嫌妨害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中,证实主某某非法持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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