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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乃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248号

被不起诉人乃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71936********,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乡**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乃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宁南县**乡人民政府逐户开展禁止持有枪支宣传工作后,乃某某主动将自己藏于家中的火药枪一支上交村民小组组长杨某某处。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乃某某上交后送检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乃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乃某某主动交枪,有自首情节,且是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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