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满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乡**村。2020年12月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满城区**乡**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8日22时15分许,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F0****小型汽车行驶至保涞线**路段处时,被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82/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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