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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么某某寻衅滋事案)_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告人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克东县**家园**号楼**车库(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乡**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峰公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1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峰公安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经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30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铁峰公安分局执行。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30日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19年10月24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么某某因索要合同前往克东县**储蓄银行钟某某(男,45岁)办公室,对钟某某的回复不满,指使刘某某(男,43岁)、冯某某(男,45岁)对克东县**储蓄银行内的财物进行打砸。么某某先将钟某某办公室内柜子玻璃踢碎,被某某等人劝阻后,来到一楼大厅,将摆放的展柜玻璃踢碎。当日下午13时许,么某某纠集郭氏家具厂的装卸队工人和办公室人员对**储蓄银行大门进行围堵,造成**储蓄银行办公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经侦查,被告人么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在克东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么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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