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柳某某经营的中山市**五金有限公司为陈某某经营的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灯具外壳。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陈某某为了降低成本,通过柳某某联系,以支付票面金额7%的费用,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累计税额50884.76元人民币,并将上述发票用于抵扣税款。2019年7月16日义乌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额补缴税款。
本院认为,义乌市佳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义乌市佳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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