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义乌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53号 

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住所: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路**号,诉讼代表人:邹某某。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单位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陈某某(另案处理)在义乌市**街道**路**号成立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并雇佣张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厂长,负责印刷业务。2019年3月,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印刷许可证且未进行境外出版物审批与备案的情况下,接受陶某某的委托,印刷带有阿富汗文字及图案的境外台历,并由张某某印刷完成带有阿富汗文字及图案的境外台历60500本,后收到陶某某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6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义乌市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