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9********,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诉讼代表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2********,汉族,高中文化,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浙江省义乌市**花园**幢**单元**室。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逃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6年,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外贸生意中产生了大量美元,该公司的股东、财务龚某某为了单位利益,通过洪某某(另案处理)兑换外汇,擅自将上述本应及时调回境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756.4万余美元,从其公司的离岸账户转到洪某某指定的离岸账户,兑换成5005.5万余元人民币。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财务龚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表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义乌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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