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二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义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8********,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山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太原**酒店员工,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义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晋A****4)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沿胜利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西街新建路口往东200米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杏花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认定: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6.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查获经过等书证;
2.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3.被不起诉人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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