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义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至10月22日,徐某某在永福县永福镇林业局对面福利彩票店内以卖福利彩票为掩饰,在该彩票店里提供六合彩赌博相关资料以及收取六合彩码单和赌资,并通过微信创建了“快乐分享”、“共创辉煌”等微信群分享六合彩赌博相关资料以及利用微信APP收取六合彩码单和赌资,之后将收取的赌资在网上平台一六合彩网站内买码单,以此谋取利益。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义某某明知徐某某在收取六合彩码单,在徐某某忙时,仍帮其填单收单,后两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义某某帮助赌场写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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