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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乌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84********,蒙古族,硕士研究生,杭锦旗**联合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2时14分,被不起诉人乌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杭锦旗锡尼镇林荫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日月轩B区东门路段处时,被杭锦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乌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6.93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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