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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乌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男,中共党员,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91********,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鄂托克前旗**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00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乌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K**”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从**镇**宫附近出发,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学门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29日,经鄂尔多斯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乌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4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乌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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