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乌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74********,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2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和吉某某等人在乌审旗乌审召镇“乡巴佬”饭店内吃饭喝酒。于当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乌某某驾驶蒙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审旗乌审召镇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铸源能量日用品店”门前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95毫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