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2********,彝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汉源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乌某某与阿某某等人在石棉县**加工厂一起吃饭,期间,乌某某喝了约三瓶啤酒。吃完饭后,乌某某驾驶其川TC****号摩托车搭载阿某某及其女儿一起返回石棉县城。乌某某驾驶车辆行驶约200米后,遇到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检查。为逃避处罚,乌某某驾驶摩托车调头驶入石棉县**加工厂内,后被民警挡获。石棉县公安局民警将乌某某带回交巡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7mg/100mL。石棉县公安局民警随即将乌某某带至石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
2020年5月22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乌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7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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