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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乌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女,蒙古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4********,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屯,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屯**栋**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乌某某饮酒后驾驶斯某某(终止侦查)的奇瑞牌小型轿车(辽A*****),承载着斯某某和宝某某、萨某某等人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努古斯台嘎查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1月13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乌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乌某某不起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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