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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乌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56********,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 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2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23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16日,乌某某承包斯某甲新栽植的25亩杨树林地并签订了林地租赁合同,租赁期为10年,合同约定租赁期内经营权归乌某某所有。到2018年4月份,乌某某租赁林地内的杨树都旱死了,同年5月份乌某某又在林地内栽植了榆树,由于管护不利栽植的榆树都让羊啃食没了。2019年5月份,乌某某雇佣**苏木**嘎查斯某乙的拖拉机和播种机在林地内种植了农作物玉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本案所出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作出程序不合法,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乌某某种植农作物地块系林地及其行为造成林地大量破坏。虽查明涉案地块原始地类性质系草原,但被不起诉人乌某某主观上一直认为该地系林地,没有明知草原的可能性,并且立案之前按照林地种植杨树。

本院认为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乌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乌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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