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乐某甲,曾用名:乐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号,现住: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号,联系电话:186085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乐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乐某甲饮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P****号轻型栏板货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东联线往环城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礼路时,被现场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乐某甲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32mg/100 ml。

本院认为,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