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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沙县人民检察院

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沙县**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晚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乐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两轮摩托车从沙县金沙公馆沿长富路往沙县大桥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沙县交通局路段时被正在开展日常查处行动的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沙县总医院交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的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13mg/100ml,属醉酒。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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