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6号白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高新区丈八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2.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等;
2.证人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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